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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2009年12月20日 22:09:56 来源: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 访问量:1627
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
学校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动员广大师生及时发现和诊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学校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学校或忻州市教育局举报。
二、学校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工作人员:张建荣、常星平、杨国强、高京平
举报电话:0350---2020039(工作时间)
          151****2571(节假日)
    真:0350---2020039
校长信箱:门卫室旁或****@126/
三、学校接到有关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登记编号,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它部门受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上级部门;移送、移交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四、举报人原则上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五、学校对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可直接查办或指令科室限期办结。涉及多个科室的举报案件,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
六、学校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举报。对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合前款规定。
十、学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应予适当奖励,奖励额度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
                                2009.9.5
编辑:云心
评论区
贺志田(2013-1-21 10:30:05)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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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爱英(2013-1-21 16:14:10)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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