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
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精神,现就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的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实施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和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基本标准
根据省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全市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它系列评价标准,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制定执行我市新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评委会工作程序,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在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全面推行回避制度、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3.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六公开”制度,即;公开岗位数额、标准条件、评聘程序、个人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广大教师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聘工作程序公正规范,过程公开透明。
(四)实现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职称制度改革要根据中小学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流动到空岗学校评聘,以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聘用、竞争上岗、解聘辞聘,真正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空缺专业技术岗位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兑现工资待遇。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学校要组建评聘委员会,制订评聘工作方案,并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个人申报
各学校评聘委员会根据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申报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学校评聘委员会提出申报。学校评聘委员会按我市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竞聘人选。
2.考核推荐
学校评聘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从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职业道德、业绩能力、学术成果、表彰奖励等多个方面,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竞聘教师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评聘委员会根据教师岗位空岗数,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并在学校公示推荐人选。
3.专家评审
——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经省高评委评审确定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中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建忻州市中小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共同审核确认。
——初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建本县(市、区)的中小学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初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共同审核确认。
凡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的教师,不再重新评审,参加统一考核过渡,符合聘任条件的可由学校直接聘任到相应岗位。
4.学校聘任
中小学校根据上级或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聘用。
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为确保全市改革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分级负责,改革工作分为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如下:
第一阶段:筹备工作(2016年3月)
1.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
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成立忻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领导组文件另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指导改革工作。改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既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改革工作经费在教育附加费中列支。
2.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改革提供真实依据。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学历、职称情况等)和岗位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改革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及配套政策(2016年3月)
1.根据《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市改革工作方案、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评审办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具体标准条件以及具体实施办法。
2.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动员部署(2016年3月)
1.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通过宣传发动,使全体中小学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2016年4—10月)
1.核定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批复的正高级教师数量,确定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名额,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各校高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及数额。
2.开展现在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过渡工作。学校根据聘任教师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统一登记过渡人员,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并联合发文公布。
3.开展考核推荐工作。过渡工作结束后,各学校根据空岗情况,按规定程序推荐拟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人选。
4.开展评审工作。按管理权限组建专家评委会,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公布评审结果。
5.学校聘任。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数内予以聘用,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总结(2016年11—12月)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相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工作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六、改革工作的几点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领导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抓紧制定2016年本地区的改革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县(市、区)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面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岗位,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报告。
附件:1.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2.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
3.忻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1: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将我市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和初级职务。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与现行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对应三级教师。
(四)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名称为:山西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高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一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二级教师、山西省中小学三级教师。
(五)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过渡具体办法
(一)过渡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过渡办法
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聘任的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任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依然有效,按照改革前后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任程序择优聘用。
(三)过渡程序
过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市、县(市、区)及所属中小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初级职称过渡工作。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按照学校所在地组织实施。过渡工作具体程序是:
1.个人申请。教师本人填写《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过渡考核登记表)。
2.学校(单位)考核审查。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并结合教师师德和教书育人实绩认真组织教师过渡考核。登记和考核结果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填报《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过渡情况统计表)。
3.审核备案。按照隶属关系,各学校(单位)将过渡情况统计表、个人过渡考核登记表分别报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后联合发文公布。过渡情况统计表和个人过渡考核过渡表统一格式,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办法附后)。
4.上报归档。各学校(单位)过渡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须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过渡考核登记表审核盖章后装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过渡时间
2016年8月至9月底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审查;10月审核备案;11月上报归档。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称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学习宣传政策。各县(市、区)、各学校要组织广大中小学教师认真学习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过渡的政策规定,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改革工作。
(四)严格审查资格。各县(市、区)、各学校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必须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弄虚作假、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等问题发生。如有问题,一经查实,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确保改革稳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按照时间要求,集中精力,抓紧实施,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顺利完成。
附: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统一编号办法及表格
附: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统一编号办法
对全省现有中小学教师,按照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和对应关系,通过考核过渡到新的中小学职称系列,并统一全省职称过渡编号。
具体编号的要求是:前两位为市的代码,第三位为学段代码,第四位为职务等级代码,第五位为学科代码,最后六位是证书的顺序号码。具体为:太原01、大同02、朔州03、忻州04、吕梁05、晋中06、阳泉07、长治08、晋城09、临汾10、运城11、省直12。学段分别为:高中A、初中B、小学C、幼儿园D。职务等级代码为:正高级教师A、高级教师B、一级教师C、二级教师D、三级教师E。学科代码为:语文01、数学02、政治03、外语04、物理05、化学06、历史07、地理08、生物09、体育10、音乐11、美术12、信息技术13、综合实践14、思想品德15、科学技术16、电教17、仪器18、招生19、教管20、督导21、其它22。初级职务由各县(区)和学校组织统一过渡,中级职务由市和学校组织统一过渡。教师只需核对本人信息填写过渡考核登记表确认。例如,太原市某初中美术二级教师,编号应为0lBDl20000x。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考核登记表
县(区) 时间
姓名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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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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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学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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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 任教学段 |
| 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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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资格名称 |
| 任职资格通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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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资格名称 |
| 任职资格过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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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过渡统一编号 |
| 是否在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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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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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内师德、教书育人考核情况及学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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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 人社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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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存入教师本人档案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情况统计表
县(区) 时间
姓名 | 工作单位 | 任教学段 | 任教学科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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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好实施方案,顺利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职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
三、评审程序
中小学教师各级别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各学校应成立聘任委员会,按照我市及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校拟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报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发文公布。
四、评审委员会
为努力实现对中小学教师业绩、能力的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我市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的职称分别按评审权限由市、县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忻州市中小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的评价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我市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中小学一线教师担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上的教师不少于25人。评委会成员由各县(市、区)及市直学校推荐,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确定。
各县(市、区)负责中小学初级教师的评审,组建本地区中小学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由各县(市、区)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中小学一线教师担任,不少于25人。
五、评审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根据省和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确定了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评价试行标准。中小学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细化量化。新的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并体现对农村教师的适当倾斜。
六、评价办法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双重认可的原则,在中小学各级教师评价评审中,继续完善说课讲课、以考试代答辩、学科组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强廉洁评审教育,健全廉洁评审办法,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七、职数使用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结合中小学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中小学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内进行。从事小学(幼儿)教育的教师按新的评价标准条件晋升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时,由市、县级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比例内,根据学校和教师的发展,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分年度使用职数。2016年首批职数使用不超过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
八、有关说明
(一)根据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2016年开始,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按照新的水平评价标准推荐、评审。
(二)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没有区分中学和小学岗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申报,我市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进行推荐。我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中,中学和小学标准有所不同,中学教师须按照中学标准申报,小学教师须按照小学标准申报。
(三)中小学教师第一学历符合《教师法》规定并取得教师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不受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限制。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又取得高一级学历的,后取学历的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因中小学课程改革、学校布局调整、教师支教、教师交流等情况出现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对参评教师的情况说明,并征得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申报参评。否则按破格申报参评。
(四)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聘任(兑现岗位工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资格时间和聘任时间不一致的,不能按照任职资格时间计算。聘期满的具体计算如下例:2011年1月至12月底前聘任的,到2016年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2012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其它以此类推。
全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3:
忻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和《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任职资格,须参加我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我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
4.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六)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七)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八)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三、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受聘中学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
3.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人师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近10年来获得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省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改经验在市级以上推广。
(2)能出色完成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及教学指导)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和学科特点,为学生(或被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中学开设两门以上、小学开设一门以上),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等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经省高评委确定达到较高水平),能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取得较好效果,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参评者须附相关业绩材料)。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每年听评课在40节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4,每年听评课在30节以上;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每年听评课在60节以上(附近一个学年的教案或学案)。
(4)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风严谨认真,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85%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由所在学校提供,包括德育工作、学科教学质量、班主任工作、学生全面发展等综合情况,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0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0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善于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积极策划与组织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引领并推进本学科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每年听评课在80节以上,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5.教科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在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产生良好效应。须具有以下条件:
(1)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或学术正式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专职教科研人员至少3篇)。
(2)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校本教材、教师教学参考用书,本人主持撰写一个章节以上。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与编写商品性教学资料者不作为晋升职称的论著。
(3)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
6.专业示范
(1)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术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提供讲座稿),并获得好评。其中校长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在教学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县域范围产生较大影响。
(2)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教师,并有专门的指导记录和同行评价,被指导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其中至少有2名获得省、市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兼职担任县级以上教研员或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以上学科中心组成员,能指导其他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3)中小学教师须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或山西省特级教师、或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一)、或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或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或团体项目前3名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降低1个级别要求。
(二)高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要具有交流轮岗任教经历。
2.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我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3.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省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丰富,胜任本学科教学。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一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2)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须经省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省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省高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一线教师,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6.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和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3)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学科带头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省骨干教师、省教学能手。乡镇以下小学教师可降低级别要求,但不得低于县级。
(4)非一线人员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三)一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各县(市、区)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3.育人工作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中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一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二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县域内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须经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市中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二级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学校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6.专业示范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3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学校以上单位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四)二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2.学生管理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3.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教育教学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四、有关标准的说明
(一)本标准中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三)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和地处农村的高中)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四)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五)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六)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评价意见。
(七)中小学教师课时工作量以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八)学历及专业有关问题
1.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国民教育序列是指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门是国家教育部。国民教育系列中高等教育序列是指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远程教育毕业生等,颁发的文凭都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
2.2015年以前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其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
3.2016年以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4.从2016年起,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九)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按照“教育管理”专业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须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所担任职务及时间以岗位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为准。
校长正职坚持一线教学工作并完成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也可按一线教师申报。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幼儿园、小学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幼儿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3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
3.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按非一线教师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4.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并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十)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
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特级教师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省基础教研部门授予的教学能手。
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县级:县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县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十一)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其它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表彰的,相应降低一个级别使用。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十二)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16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
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录像。
(十三)教科研课题问题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十四)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思想应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_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年度考核结果须提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原件。
6.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等资料。
7.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8.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等有关文件材料。
9.“支教、交流”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为准,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0.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综合实践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五、工作纪律要求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省人社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二)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2.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3.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以及支教、交流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5.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纪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填报虚假材料的;
(2)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3)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三)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2.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标准条件自2016年度开始施行,原山西省、忻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不再执行。
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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